传统翻译观追求“忠实”(faithfulness/fidelity),认为译文要忠实于原文。这种忠实翻译观的前提是“翻译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与影响的真空条件下进行的,意义是通过语言规律设定的,所以译文与原文是完全可以达到等值的”[1]。然而事实上,随着对翻译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发现翻译并不是在这种真空环境中进行的。它受到各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国家利益以及翻译发起人、委托人、赞助人和译者自身素质等。20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功能翻译学派(尤其是目的论)的崛起,打破了传统忠实论的藩篱,转而以实现译文目的/功能为最高追求,却因有译者“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嫌疑引起了译界人士对译者主体性的争论。针对此,诺德在功能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忠诚原则”,试图从伦理上限制译文目的的范围和译者的自由。这一原则拓宽了翻译理论研究领域,赋予了翻译更多的涵义。
一、“忠诚原则”的基本内涵“功能加忠诚”是诺德功能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中,“功能”指的是“使译文在目标语环境中按预定的方式运作的因素”,“忠诚”指的是“译者、原文发送者、译文接受者及翻译发起者之间的人际关系”[2]。“忠诚原则”的主要内涵包括:1)在翻译这种合作活动中,限定翻译目的的范围使得对某一特定原文的翻译行为受到译者对翻译其他参与方责任的限制。如果委托人要求译者对作者、译文读者或两者都不忠诚,译者应该就此与委托人争论,甚至可以出于道德原因拒绝翻译任务。2)只要和原作者的交际意图不是相反或不一致,译文预期和实际达到的功能(或不同层次的功能)可以不同于原文预期和实际达到的功能[2]。
诺德赞同弗米尔对翻译的理解——翻译是一种有意图、有人际关系的跨文化交际行为[3],并认为译者作为两种语言文化之间、翻译活动涉及到的各方参与者之间的调停者,对各方都负有责任,因此在翻译交际行为中要“尊重”各方的意图和期望。但“尊重”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按照他们的期望去做(因为如果交际各方的期望分歧过大,译者就很可能陷入无法可解的困境中),而是指译者有权根据翻译目的采用与其他参与方期望不同的翻译方法,但是译者必须对他们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译者对原文作出的改动与译语文化中的惯例不一致,他/她就有责任告诉读者其翻译策略及原因,而不应当欺骗读者。同样,如果译者的改动与原文发送者的期望相悖,他/她也有责任向原文发送者解释对原文做了哪些改动及原因,否则就是误导原文发送者[4]。这种“责任”就是诺德所说的“忠诚”。由此可见,诺德的“忠诚”概念与传统翻译理论的“忠实”概念不同。“忠实”是文本之间的关系,一般指的是译文文本与原文文本之间在语言、风格上的相似,无关乎交际意图或期望,译文是否忠实也主要表现在文本中;而“忠诚”是人际关系,侧重于翻译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参与者之间的交际目的[5],需要译者竭力协调好各交际方的关系,使他们达到共识而不发生冲突,这并不一定非要表现在文本中。
二、“忠诚原则”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为了解决翻译中的激进功能主义问题,诺德把忠诚原则引入了功能主义模式。译界学者对该原则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持肯定立场的人认为这是对激进功能主义的修正。它承认翻译目的/功能是决定翻译策略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这就使目的论的理论更趋完善。功能目的理论认为“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方法和策略”[5],其他因素都要服从于翻译目的,主张译者把原文当成写作素材,根据翻译目的从中提取所需的素材,只要达到了翻译目的,译文与原文的结构或功能完全不相同也可以接受,这样一来译文有时可以独立于原文。皮姆批判称这样会“产生唯利是图的译者,他们在目的的幌子下任意翻译”[6]。诺德在承认目的论的同时,提出“忠诚原则”以给译者一定限制。诺德认为“忠诚原则”为功能主义增加了两条限制:1)该原则要求译者考虑到翻译过程中涉及到的两种文化及翻译理念差异,从而把目的论变成了反普遍的模式;2)其引导译者推知并尊重信息发送者的交际意图,从而减弱了“激进”功能主义的规定性[2] 。因此,“忠诚原则”既摆脱了传统翻译观中忠实的束缚,使译者能够灵活地选择翻译方法,又避免了极端功能主义的唯目的论,要求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必须与其他参与方共同协商。可以说,“忠诚原则”融合了忠实论和唯目的论的长处,是对两者的中和。
同时,该原则也受到了诸多批评。纽马克认为该原则虽然对被“废黜王位”的作者发了点慈悲,但依然允许译者改动权威文本,只是在违背其他参与者期望时做出了解释而已[7],即所谓忠诚只是停留在了口头上,并没有表现在实际行动(翻译结果)中。张美芳认为该原则听起来很完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容易做到[8]。在实际翻译中,人际关系复杂,译者有时很难调和各方的期望,而且翻译受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译者有时即使采取了与其他交际方期望相悖的翻译方法,却也无法向他们做出解释或说明。由此可见,“忠诚原则”也并非绝对的、完美的,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三、翻译伦理与“忠诚原则”面对译界各学者对激进功能主义的质疑和批判,诺德提出了“忠诚原则”,并称这是对激进功能主义理论伦理上的修正。伦理是指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与行为的秩序与规范,是人类社会得以稳定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翻译是一种人类社会行为,因此也需要伦理规范来协调处理翻译交际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诺德的“忠诚原则”指的是翻译行为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因此,“忠诚原则”是诺德对翻译伦理的一种探索。那么,翻译伦理包括哪些内容呢?切斯特曼总结了五种现行伦理模式:1)再现的伦理——再现原文文本、原文作者;2)服务的伦理——完成与委托人协商后达成的要求;3)交际的伦理——实现与“他者”的交流;4)基于规范的伦理——满足特定文化的期待;5)“承诺”的伦理——履行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誓言[9]。
在本文中,笔者参照切斯特曼的伦理模式,将诺德的“忠诚原则”分为译者对原文作者、对委托人、对译文读者和对译者本人的忠诚这四类,并分别加以阐述。
(一)对原文作者的忠诚忠诚于原文作者,就是要在译文中再现原文作者的意图,忠实地传达出作者包含在原文文本中的意义。
首先,需解决一个问题:作者是否在原文文本中包含了某种意义。在传统翻译观中,忠实是翻译的最高标准。它强调原文作者至高无上,原文文本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要求译者必须忠实地将原文意义传递到译文中。这个原文意义即是作者包含在原文文本中的意义。随着人们对翻译认识的不断加深,翻译理论持续发展,尤其是20世纪后期解构主义思潮兴起。它主张“作者已死”,文本不再具有确定的意义,文本意义完全掌握在读者手中,传统的翻译标准由此被彻底颠覆。以此为依据,作为特殊读者的译者则可以根据自己对原文的解读进行翻译。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相对公认的翻译标准作指引,翻译研究极有可能停滞甚至是倒退。其实,我们是陷在了解构主义颠覆性的思想中了,如果跳出该包围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就会看到:解构主义只是众多文学思潮中的一种,为如何解读文本增加了一种新的可能,而不是唯一的、确定的。因此作者是否已死、文本是否具有确定的意义、翻译究竟有无标准可言,这些并非解构主义可以确定,也不是哪个流派哪个人就可以给出一个公认的定论。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翻译毕竟不是原创,它脱离不了原文。诺德曾明确表示:“没有原文,就没有翻译。”因此,在翻译活动中译者应该尊重原文作者,尊重原文作者包含在文本中的意义,并尽可能忠实地在目标语文本中再现原文文本的意义。与此同时,人们也意识到翻译是一项复杂的跨文化的人与人之间的交际活动,因而不可能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忠实翻译。所以译者,作为两种不同文化间的调停者,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才能完成这项复杂活动。
其次,如何实现对原文作者的忠诚。要想准确把握作者的意图和原文文本的意义就需要译者掌握原文文本内、外的相关知识并全面了解作者,不断与作者进行沟通协商。即使在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时(例如译者与作者的生活年代不同),译者也应积极查阅相关文献资料,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推知作者包含在文本中的意义。但如前所述,“尊重”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按作者的意图去做,因为并非所有文本都是神圣的,只有神圣文本才值得被绝对“忠实”地传达。纽马克把文本分为有效文本和有缺陷文本两类。前者指符合逻辑、事实确凿、合乎伦理、文笔优雅的文本,因而原则上应当受到尊重。如果文本在上述某一点或几点上存在缺陷,即是有缺陷文本,这时,译者应发挥其主体性,根据具体情况对此加以修改[10]。并且,如果这些改动与原文作者的意图相悖,译者应当告知原文作者(诺德本人也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译者即使做了改动也无法告知原文作者,但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决方法,这是忠诚原则的一个局限),向其解释对原文做了哪些改动并说明原因。
(二)对委托人的忠诚委托人是指托付译者完成某项翻译活动的人,可以是出版人、编辑、翻译发起人、用户、原文作者等。委托人通常会指定原文文本并交代翻译要求(包括翻译目的、翻译策略、目标语读者等)。作为其服务对象,译者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翻译任务。随着翻译的日益职业化,很多译者将翻译当做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因此在翻译时把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视为首要职责。激进功能主义主张翻译目的至高无上,而翻译目的是由委托人给出的,由此变成了以实现委托人的要求为目的,委托人成了最具权威的人。照此逻辑,译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翻译任务也就实现了对委托人的忠诚。单就委托人这一方来看,译者这么做无可厚非,但是翻译是一项人与人之间的跨文化交际活动,所涉及到的参与者除了委托人以外还有原文作者、译文读者等,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也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不能背离他们。诺德也指出仅完成委托人的要求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忽略了翻译活动中其他交际方的利益。
在翻译日趋职业化和商业化的现代,译者多是受托于雇主进行某项翻译活动,这就意味着译者有责任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翻译任务。而在实际翻译活动中,由于不同地区的社会文化不同,翻译活动中各参与方的期待和利益难免会发生冲突,此时若译者一味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势必不会产出被其他方接受的译文。功能主义认为雇主只需在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中说明翻译目的等要求即可,其余策略方法等应该由译者决定,因为译者才是从事翻译的专家,是各方交际关系的协调者。对此,诺德指出译者应该综合考虑,权衡各方参与者的期待/利益。译者可以与委托人商讨具体细节问题,确定最终翻译要求。并且,如果委托人的要求有碍原文作者或目标语读者的利益,从伦理的角度上译者应该据理力争或拒绝翻译[2]。
(三)对目标语读者的忠诚对目标语读者忠诚,就是在不欺骗他们和不超出他们接受范围的前提下,使之理解原风貌的原语文化,从而实现交际目的。翻译的前提是存在原文,因此翻译只能产生译文,译文的阅读对象是目标语读者,所以要实现交际的目的,译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产生一种译文,可以使目标语读者通过这个译文充分理解原文文本的意思和原文作者的意图。因此,交际的伦理主要关注的是译者如何实现目标语读者对外来“他者”的理解,关注点在目标语读者。通常情况下,目标语读者与原文作者处于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中,遵循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规范,对某些文化价值观念或语言惯例都有着根深蒂固的见解,因此译者在译介原语文化时必然会受到目标语社会文化规范的制约和影响。切斯特曼认为规范反映人们的期待,代表目标语文化的价值[11],因此处于不同社会文化中的目标语读者对什么是翻译、什么是好的翻译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译者的译文不与读者的期待相违背才能赢得读者的信任,才会有读者有市场。这就要求译者尽可能地满足读者的期待。但是,另一方面,翻译是一项跨文化交际活动,若仅限于迎合满足目标语读者的期望,将外来“他者”完全本地化,跨文化交际则无从谈起。皮姆认为,译者在翻译时要时刻考虑翻译本身的终极目标,而这个目标,他认为就是促进不同文化间的关系[12]。所以,译者还兼负有提高目标语读者趣味和接受能力的责任。
某一社会文化规范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若翻译的终极目标是促进不同文化间的关系,那么译者就应该适当保留异域文化的特殊性以促进两种文化的交流,使读者更充分地了解原语的语言文化,从而提高目标语读者的趣味和接受能力。并且,当译文与目标语读者的期望不符时译者有责任对他们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对译者本人的忠诚对译者本人的忠诚,也即译者身处翻译这一职业所负的责任。作为从事专业翻译行业的专家,译者应该具备必须的职业道德。“译者应该抱着对原文作者、翻译委托人、译者自身、潜在读者群和相关各方忠诚的态度来翻译”[13]。原文作者、译文读者、翻译发起人、委托人等一般只熟悉翻译活动涉及到的两种文化中的一种,并倾向于维护己方文化,而译者处于两种文化的交界地带,对两种文化都有较深的理解,因此有责任去协调处理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并避免两个极端,其职责也要求译者应尽力促进文化间的交流。
在实际翻译中,由于各种因素和原因,译者有时很难做到同时对其他各方的忠诚,这就需要译者对翻译这一职业的道德责任来协调各方冲突。切斯特曼的“道德责任”包括“信任”。诺德的忠诚原则也与“信任”有关。诺德曾说之所以把“忠诚”概念引入目的论,原因之一就是“希望翻译交际活动中的各方参与者之间能建立一种信任关系”[5]。信任反映在各方参与者的期待上,和他们的期待相符就容易取得信任。另外一个与信任相关的伦理概念是“透明”,指译者在翻译目的、翻译方法等方面对翻译活动所涉及到的其他参与者一个交代。诺德认为,译者无论怎样翻译都要做到“透明”,透明度越高就越可信。在各交际方的期望不一致时,诺德认为一个可能的策略就是透明,在《圣经》翻译中诺德遵循的就是透明原则,笔者认为这可能是译者在各方期待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唯一可采取的办法了。
四、结束语诺德的“忠诚原则”试图解决激进功能主义理论的“唯目的论”和传统翻译观中“忠实”的问题,虽然并不能如愿解决所有问题,但其凸显出了“翻译伦理”这一重要问题。翻译并不只是简单的语言符号之间的转换,更是多方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尤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里,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日益增多,作为文化交流中介的译者必须认真考虑各交际方的利益,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冲突、解决交流中的各种问题。忠诚原则虽然在实践上有一定难度,但它是对译者的提醒,使翻译不至于走向极端,从而产生更好地为文化交流和人际关系服务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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